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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转载 发布:2020/12/23 15:48:38 来源:深度诸城综合 474 阅读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厅2楼5号窗口

信件咨询:殷桂新

电话咨询:0536-6072813

电话投诉:0536-607281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厅2楼5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厅2楼劳动关系窗口 

窗口序号: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厅2楼5号窗口 

受理时间:5-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时,下午14:00-18:00;其他月份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时,下午13:30-17:3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劳动合同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据名称:《劳动合同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据名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01年10月28日通过,2013年8月1日修订,2013年10月1日施行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依据名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0月10日通过,2000年11月8日发布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依据名称:《集体合同规定》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年12月30日通过,2004年1月20日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受理条件

企业与职工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必要性:暂无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行拟定

材料名称: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1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出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由申请人自备

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报送、审查、登记、监督检查

审查标准: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办理时限: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

办理结果: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办理人姓名:殷桂新

办理部门: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人职务:副负责人

所在处室: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诸城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
电话:0536-6213396
行政诉讼
部门:诸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都路71号
电话:0536-6213161

常见问题

1、 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什么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回答: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2、 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回答: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问题: 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序是什么? 

回答: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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