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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严重违法行为,维护全市安全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诸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法依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全市设立统一举报热线电话:6112611。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负有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职责。
第五条 举报处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举报时,必须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二)处理:
1、热线对接收到的举报及时转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转至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能及时进行处理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给予答复。
3、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于举报事项较为复杂,难以处理的,报请市安委会研究。
第六条 经调查属实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根据举报案件性质和隐患危害程度,按查处违法行为处罚额的15%奖励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调查属实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但无罚款额的,按每条线索500元奖励举报人。
第七条 奖励原则
(一)首报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二)一事一奖原则。举报人举报一条以上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三)实名举报原则。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奖励。
(四)真实有效原则。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能提供较为详实的线索,并对其举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故意捏造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查属实,按无效举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不予奖励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在查办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报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半年统一发放领奖通知,并报市安委会备案。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