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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载 发布:2021/4/14 18:55:28 来源:微信公众号 45457 阅读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海区、峡山区建 设交通局,保税区建设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银保监分 局各监管组,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工作部署,加快落实精准 服务企业发展措施,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 场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对《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 实施细则》(潍建发〔2020〕1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间节点, 由2021年6月30日调整延长至2021年12月31 0,在此之前对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以前的节点(含单体竣工验收合格),预售人可提前一个工程节点使用监管资金。实施细则其他条款仍按原 规定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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