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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诸发〔2018〕21号)文件精神,促进“四上”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鼓励达规模企业及时入库纳统,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奖励范围为奖励年度内新纳入的“四上”企业。
2、“四上”企业是指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3、以下情况不作为新增“四上”企业:
(1)以前年度退出“四上”库后又达到规模重新纳入的企业。
(2)以前年度合并报表被发现后新拆分出的企业。
(3)重组及注册登记发生变更的企业。
(4)纳入后次年不能正常生产和正常报表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时间
每新增1个“四上”企业由市财政奖励2万元,20%用于相关镇街区统计站基层基础建设,80%用于新增企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奖励于纳入后的次年发放。
三、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及镇街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包括购置统计专用微机及打印机、其他办公设备、人员培训、网络通讯等。相关镇街区监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
四、认定方式
1、统计局成立新增“四上”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和有关领导干部为成员,全面领导新增“四上”企业认定工作。
2、新增“四上”企业认定流程为:镇街区统计站上报新增“四上”企业名单,统计局相关专业科室对本专业新增“四上”企业进行审查,普查中心审定,局认定领导小组最后研究决定。
五、资金拨付
1、拨付方式:各镇街区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镇街区的财政账号和新增“四上”企业名称及银行账号发到市统计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市统计局根据市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按照比例将资金拨付镇街区和各新增“四上”企业。
2、相关镇街区统计站和新增“四上”企业要严格按照奖励资金用途,用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各镇街区统计站要在管理好自己留存资金的同时,也要配合党委政府搞好对企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3、严禁企业弄虚作假入库,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励资金外,按统计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