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致全市废品收购经营业户的一封信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头条 / 头条资讯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致全市废品收购经营业户的一封信

转载 深度诸城网-大拿2021/06/16 18:57: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诸城环境 1537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全市各废品收购经营业户:

近期,我们对废品收购经营业户进行了抽查,从抽查情况看,由于经营者对回收的物品特性不了解,存在非法收购、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这属于违法行为。在这里,向大家普及一下废品收购中常见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望大家知悉,并主动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经营。

一、废品收购中常见的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常见的以下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1.废胶桶   2.废漆桶  3.废油桶(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等) 4.废油(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及含油废物  5.废铅酸蓄电池  6. 废机油滤芯(汽车维修时产生的)  7.废过滤棉 8.医疗废物(一次性使用的废针管、棉球、棉签、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不能自行确定是否是危险废物的,欢迎拨打电话6062503(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固危废管理科)咨询。

二、违法收购、贮存、转移危险废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

2021年6月13日  

已有0人点赞
急聘工作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